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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对于关联方转让定价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67
     
    关联方资产转让价格该怎样处理?新税法对于关联方转让定价是如何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业务交易时,应严格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否则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存在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的涉税风险。   需提醒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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